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,培养锻炼一支对党忠诚,本领过硬,数量充足,质量优良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,结合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,充实学院行政管理力量,加大从教学科研一线发现培养锻炼年轻干部力度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院长助理岗位一般从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优秀年轻同志担任。其岗位职责主要是协助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国际交流、实验室建设、行政管理等专项业务管理工作,培养锻炼其管理能力,提升综合素质。院长助理不设行政级别,参照七级领导人员进行管理。
第三条 院长助理的选拔任用管理,坚持促进学院工作推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型干部相结合,坚持学术发展与提高管理能力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 每个专业学院根据工作需要,原则上可设3名院长助理。
第五条 选拔院长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政治素质好,理想信念坚定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;
(二)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坚持立德树人,为人师表,工作踏实,甘于奉献,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愿意从事管理服务工作;
(三)学术水平较高,具有博士学位,一般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;
(四)在本院工作一般满两年以上,且近两年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,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。
第六条 院长助理选拔程序及考察人选确定:
(一)学院党委负责院长助理的选任工作。学院党委就院长助理岗位职责、人选条件以及选拔程序等情况进行研究,与党委组织部充分沟通后形成工作方案,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实施。
(二)学院党委按照工作方案遴选初步人选,提交本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确定拟任人选。在人选酝酿和选任过程中,要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,着重考虑学科结构、能力结构、年龄结构等因素。
第七条 组织考察:
(一)学院党委负责制定考察方案,组织考察;
(二)实行考察预告制。通过一定方式在学院发布干部考察预告,公布考察对象、考察组成员和考察时间、地点及联系电话等;
(三)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院长助理职务的岗位职责要求,全面考察拟任人选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等方面表现,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重点考察思想品德、工作实绩、群众基础等;
(四)参加谈话考察的范围是:学院领导班子成员、系(所)主任及教工党支部书记,教师代表等;
(五)考察组全面、客观地写出考察意见。
第八条 讨论决定:
(一)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察意见,提出院长助理初步人选,经学院党委会议决定后连同考察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党委组织部;
(二)党委组织部召开干部任免专题会议,讨论确定院长助理人选。
第九条 任前公示。党委组织部对拟新任职的院长助理发布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。
第十条 发文任命。经公示无疑议,党委组织部发文任职。学院院长、党委书记同新任职的院长助理进行任前谈话,宣布任命决定。
第十一条 院长助理一个任期三年,最多可任两个任期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院长助理的发现培养、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。专职管理人员担任院长助理的,按照七、八级领导人员进行管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西北工业大学学院院长助理选拔任用管理办法》(校党组字〔2012〕42号)同时废止。